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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口市崇禮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2023-01-30 來源:張家口文明網

        張家口市崇禮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廳字〔2018〕13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及省市相關規定,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區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主體的職責,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條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第四條 各級政府、各行業部門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綜合協調本地區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村(居)委會落實消防工作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督查指導,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六條 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資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確定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接受監督。
        個體工商戶對其經營場所及其附屬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是其經營場所及其附屬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鄉鎮(街道)、管委會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鄉鎮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四)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發揮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督促隱患查改等工作。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中心鎮應成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距離主城區和鄉鎮政府所在地較遠的村應建立兼職消防隊伍、微型消防站和消防機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做好無物業服務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實無人撫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推動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七)制訂滅火救援應急處置預案,每年開展演練。根據滅火應急救援需要啟動預案,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滅火和應急處置、事故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積極開展災后救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責。
        第十條 管委會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屬地責任,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每年分析評估轄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企業加強志愿消防隊伍、微型消防站建設,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及行業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行業部門及具有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共同職責:
        (一)履行行業部門消防安全主管責任,指導督促管轄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業部門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范標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并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部門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將消防安全工作與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落實、同步考評。強化督導考核,將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在所屬行業部門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時,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并抄告區消防救援大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部門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檢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逐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行業、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部門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部門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七)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設備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八)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部門管轄單位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后處置,協助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九)建立管轄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以下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共同職責外,還應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和工作實際,分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工作。依法依規負責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主管全區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負責油氣輸送管道建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儲備糧、救災物資存儲環節消防安全管理。
        (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特種設備、食品藥品領域和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和電動自行車等電氣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督促市場開辦者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訂及修訂工作。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負責工業領域、商貿流通領域、非星級賓館的餐飲和住宿、美容美發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貿市場建設和改造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區教育和科學科技局負責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推進中小學校、幼兒園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編寫消防安全教材,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師資力量培訓;指導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學計劃,每學期落實消防安全知識第一課和逃生疏散演練,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組織協調災害事故處置所涉及的在校學生疏導、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災群眾臨時安置工作。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區體育局負責體育類場館、雪場等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重大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五)區公安分局負責查處區消防救援大隊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辦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運輸環節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協同開展火災調查。督促、指導公安派出所按職責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協助開展火災調查。
        (六)區民政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推動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消防類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加強消防志愿者隊伍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者參加消防志愿者隊伍。
        (七)區司法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按照法定程序審核消防安全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依法辦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消防安全行政復議。
        (八)區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將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情況作為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培訓過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和計劃;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對勞動者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就業群體消防安全素質。
        (十)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在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將消防安全布局作為規劃許可的審查內容進行嚴格把關;配合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并監督實施。
        (十一)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進行應急監測,為消防救援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對因火災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進行調查處理。
        (十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及時向同級消防救援部門抄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臺賬資料,依法查處建設工程領域消防違法行為,向相關執法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線索,并配合查處;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負責對房地產業、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國有土地)、拆除工程、直管公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等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工作,并征詢區消防救援大隊意見。負責城鎮供熱、燃氣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供熱、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加強燃氣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氣宣傳。
        (十三)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在客運車站、寄遞、機動車維修、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及貨物運輸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調動特種設備、客運車輛協助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區農業農村局負責依法依規做好農業生產、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在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等火災高發時段開展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
        (十五)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督促指導公共娛樂場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監督、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指導、督促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文化旅游園區等旅游企事業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推動星級賓館(飯店)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導、督促旅游節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加強旅游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督促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文物建筑等單位加強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推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六)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督促行業單位、疫情隔離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負責督促部門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做好滅火應急救援過程中醫療保障工作,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
        (十七)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省、市、區規定,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消防救援人員的優撫優待工作。
        (十八)區應急管理局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安全社區創建與安全社區創建工作同部署、同開展、同考核。報請區人民政府對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上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至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提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人民政府印發消防工作相關文件。根據需要,調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社會單位及群眾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幫助與支持。指導、督促應急管理基層執法隊伍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安全生產類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十九)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點、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等設施的規劃及管理。負責查處違規設置的影響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限高限寬設施、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景觀燈光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快遞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二十一)區委統戰部督促、指導負責民族宗教的相關科室做好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導、督促宗教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二十二)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火情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及時將地質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在森林滅火隊伍職責劃轉前,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配合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三)區氣象局負責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協助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工作,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火災事故調查中所需的氣象數據。
        (二十四)區供銷聯社負責系統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負責直屬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履行社有資產出資人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檢查直屬社有控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設施;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年度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十五)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參與道路消防安全管理規劃制定和實施;牽頭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和整治;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占用消防車道違法行為,依法依規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車輛通行。
        (二十六)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火災事故原因及延伸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擬訂消防專項規劃,起草地方性消防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將相關情況及時抄告住建、供水等部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綜合協調職責。
        (二十七)區融媒體中心負責本單位辦公場所及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報道消防安全工作,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十八)區自來水公司負責按照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維護,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九)駐區天然氣公司負責本公司辦公場所以及各營業廳、網點、配送站、調壓站、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燃氣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氣宣傳。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三十)銀保監分局崇禮監管組負責督促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及其營業(營銷)服務網點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負責督促各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機制。
        (三十一)區郵政分公司負責本公司辦公場所以及各郵政物流網點、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二)區供電分公司負責本公司辦公場所以及各營業廳、變配電站、庫房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各供電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三十三)移動、聯通、電信、廣電、鐵塔公司負責本公司辦公場所以及各營業廳、網點、機站(機房)、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指令,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落實消防安全清單制管理,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常態化組織開展消防工作檢查,每年組織開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障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定期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取得相關規定等級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書。
        (四)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滿足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對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單位職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人員密集場所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本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場所內滅火器、簡易防護面罩等逃生設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八)根據相關規定和需要建立專(兼)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強化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與所在轄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加強聯勤聯動。
        (九)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十一)發生火災事故,應當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十二)鼓勵應用“智慧消防”“智慧用電”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三)主動向區消防救援大隊報送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基礎數據。
        (十四)鼓勵參?;馂墓娯熑伪kU。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區消防救援大隊備案,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提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等在營業或開學期間,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營業場所在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六)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組織一次疏散演練。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對消防安全狀況開展一次自我評估并報區消防救援大隊備案,將評估結果存檔備查并向社會公開,針對評估結果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抗御火災能力。
        (九)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專職或者兼職值班人員,實行實時監控。
        (二)被列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會堂、劇院、檔案館、體育場等在運營期間開展不間斷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災高危單位在生產、經營時間內開展間隔不超過2小時的防火巡查,生產、經營結束后2小時內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場所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資金,并報區消防救援大隊備案。
        (三)按照消防救援機構要求,在規定的整改時限內完成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 石油化工企業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和工藝處置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二)根據本企業火災危險性,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三)在危險場所和部位張貼安全標簽、標識。
        (四)公示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和日常儲量變化情況,常備滅火救援時需要的企業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石油化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址、建設消防站,配齊人員、裝備,并規范執勤訓練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及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協議等約定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要求開展消防工作考核??己私Y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在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級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經查實已經履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并全面落實了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或火災事故性質上與履職不到位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及時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機構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授權由張家口市崇禮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責任編輯:su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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